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获得提存物的一切权,他能够随时**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实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干终止。有时,债务人固然将标的物提存,依照合同实行了本人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实行看待给付的义务。为防止先行实行可能发作的风险,保证本人债权的完成,债务人能够对提存部门托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要在债权人实行了对债务人的看待债务,或者为实行提供相应的**后,才干**提存物。不契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回绝债权人**提存物。
比方,甲乙二公司订立了购置电视机的合同,甲公司负有托付电视机的义务,乙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债务实行期届满,乙公司迟延受领,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为保证收回货款,甲公司提存时声明,只要乙公司支付了电视机价款或者提供了付款**后,才干允许乙公司**电视机。假如在乙公司没有支付价款也没有提供**的状况下,提存部门将提存物托付给了乙公司,一旦乙公司**提存物后不能支付甲公司的价款,提存部门要承当赔偿义务。提存人提存时,应当向提存部门明白告知提存受领人所承当的看待给付义务的内容,以及对所提供的**的请求,比方是人的保证,还是抵押或者质押**。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能够便于提存部门托付提存物行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也是断定提存部门义务的依据。
债权人固然能够随时**提存物,但该权益长期不行使,不只使权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担负,同时也不契合物质有效应用的准绳。因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则,债权人**提存物的权益,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度一切,提存物的受领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