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对一同特殊的民间借贷纠葛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大琼凭仗清算丈夫遗物时发现的一张13年前的借条胜诉,被告刘兴梅应归还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
2005年农历四月初二,被告谢大琼之夫周齐敏死亡。谢大琼在清算周齐敏遗物时,诧异地发现了一张借款人为刘兴梅的借条。借条载明:1993年5月23日,刘兴梅向周齐敏借款1.7万元,双方商定“月息百分之三,按月付息510元。半年还本,到期不还,可用财富抵押和承当法律义务”。谢大琼在持该借条请求刘兴梅还款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刘告到大办**,请求还款本付息。
被告刘兴梅则以该款不属于被告夫妻共同财富、被告的恳求已超越诉讼时效、本人已归还周齐敏为由,恳求**驳回被告谢大琼的诉讼恳求。
大办**审理后以为,周齐敏借给刘兴梅的1.7万元钱,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周齐敏个人财富时,应视为周齐敏与被告谢大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富。周齐敏向刘兴梅出借该款后,在周齐敏、谢大琼与刘兴梅之间就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齐敏、谢大琼是刘兴梅的共同债权人。周齐敏怠于行使债权,并不当然的影响谢大琼主张权益。谢大琼可在其晓得或应当晓得权益被损害时,向刘兴梅主张归还借款。谢大琼“晓得”或“应当晓得”权益被损害之时,应认定为其发现借条之时,故被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没有超越诉讼时效,被告刘兴梅应承当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民事义务。双方商定利率不得超越同类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越局部不予维护。被告刘兴梅主张该笔借款曾经清偿,但又不能提供已归还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大办**作出判决,请求被告刘兴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告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的计算规范是:当商定的3%月利率未超越或等于同类同期银行**利率四倍时,按商定利率计算;当商定的3%月利率超越同类同期银行**利率四倍时,按同类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