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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讨债费**处置“拜托炒股”纠葛案件最新

时间:2019-05-09 08:56   tags: 金融投资  

如今股票市场炽热,一局部没有股票操作经历的人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此时有局部公司或个人就应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署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吸收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拜托其停止代管,赚取收益。顾客常常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但顾客常常疏忽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实行合同义务的才能,最后形成合同商定的权益并不一定能完成,而致使本身的财富遭到损失。由此引发了大量纠葛。小编精选北京、湖南等**典型案例,据此提炼裁判规则。供法律人和炒股的人看看,请谨慎决议。 
 
1.投资人与无证券拜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投资管理公司签署的拜托炒股协议无效——殷某诉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拜托理财合同纠葛案  
本案要旨:投资人与投资管理公司签署拜托理财协议,公司无法提交其可以从事证券拜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的,拜托理财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属于无效协议。由此形成的投资人损失,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水平及公平准绳,肯定各方应承当的义务。 
 
 
2.****人员私自承受客户拜托签署的拜托炒股合同无效——肖某诉孙某拜托理财合同纠葛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自承受客户拜托,运用客户账户代为炒股的,拜托炒股合同无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无效合同形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义务的,应当向拜托人支付股票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案例剖析:本案中,孙某具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其承受肖某拜托时,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且取得****人员资历证书。孙某的特殊身份是招致本案中认定其与肖某之间拜托合同无效的基本缘由所在。依据《中华**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则,且该条款属于制止性条款,因而双方之间的拜托合同属于《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则的情形,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拜托人的资产本金及利息损失如何赔偿呢?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明知其私自承受拜托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相关规则,并向肖某出具相似保底条款的承诺,促使肖某与其签署拜托理财合同,招致本案拜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孙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义务。因而,孙某应将拜托股票本金赔偿于肖某,并支付中国**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因肖某一审中放弃利息主张,故二审对利息局部不再停止处置。 
 
 
3.拜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无效——张某诉范某拜托理财合同纠葛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准绳上讲,拜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明显损害合同双方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剖析:“保本条款”的效能,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则,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依据《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则,“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富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停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则停止公示,并在签署信托合同时,以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声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富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则与信托公司签署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则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能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准绳上讲,保本条款明显损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拜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4.应用拜托人***明办理***并转取股市账户资金构成信誉卡**罪——张某信誉卡**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承受别人拜托炒股,应用控制的拜托人***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电子***,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业务,冒充拜托人签名,暗中转走拜托人股市账户资金的,构成信誉卡**罪。 
案例剖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假的***明骗领信誉卡,并应用信誉卡的网上银行转账功用,转取别人股市账户资金133.3万元,用于本人归还债务,其行为己构成信誉卡**罪,**数额宏大。张某迫于被害人的压力主动到**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本人的立功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分,但张某的行为形成被害人巨额财富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轻处分。对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