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中华**共和国***令第522号发布依据2014年7月29日《***关于修正局部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证券公司的监视管理,标准证券公司的行为,防备证券公司的风险,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安康开展,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规则,审慎运营,实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践控制人不得滥用权益,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伤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度鼓舞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展开运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鼓励约束机制创新。
***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标准、有序停止。
第五条证券公司依照国度规则,能够发行、买卖、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实行对证券公司的监视管理职责。***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受权范围内,实行对证券公司的监视管理职责。
第七条***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中国**银行、***其他金融监视管理机构应当树立证券公司监视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和******应当树立证券公司的有关状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卦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则的条件,并经***证
(法宝联想:**法规规章约4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运营必需的非货币财富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富出资总额不得超越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富,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历的资产评价机构评价。
在证券公司运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践控制人:
(一)因成心立功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终了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到达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契合***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相关请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情况相顺应;证券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经其申请,***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能够依据其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程度、合规水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才能、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停止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构造发作严重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卦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兼并、分立,设立、收买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买、参股证券运营机构,应当经***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则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称号、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五)***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请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运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停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一)**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到达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践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拜托别人或者承受别人拜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背国度规则,商定不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兼并、分立的,触及客户权益的严重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历的资产评价机构评价。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则安顿客户、处置未了却的业务。
第十六条***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停止检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议:
(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买或者参股证券运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二)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构造发作严重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兼并、分立或者请求检查股东、实践控制人资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三)对变卦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请求检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四)对设立、收买、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五)对请求检查董事、监事任职资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思索证券市场开展和公平竞争的需求。
第十七条公司注销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凭***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卦、注销注销。
证券公司在获得公司注销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停业执照后,应当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运营证券业务答应证。运营证券业务答应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获得运营证券业务答应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运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中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依照规则将运营证券业务答应证交***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注销。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则,树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白决策、执行、监视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能够设**董事。证券公司的**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阻碍其做出**、客观判别的关系。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运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微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则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会担任人由**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担任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材料的管理,依照规则或者依据***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依法提供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运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白其称号、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设合规担任人,对证券公司运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停止检查、监视或者检查。合规担任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议聘任,并应当经***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认可。合规担任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担任运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担任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则的机构报告,同时依照规则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证券公司解职合规担任人,应当有合理理由,并自解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证券监视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经***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历。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获得任职资历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则的职务;曾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停止**,并自其离职之日起2个月内将**报告报送***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运营管理的主要担任人离职的,应当延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停止**。
前款规则的**报告未报送***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离职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普通规则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的证券业务,应当恪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则。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运营的业务应当经***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运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互相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运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审慎运营的准绳,树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备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别人合资、协作运营管理分支机构,也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注销结算机构拜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依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称号、身份的真实性停止检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称号应当分歧。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买卖日内报证券买卖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应别人运用。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依照规则程序,理解客户的身份、财富与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历微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管。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所理解的客户状况引荐恰当的产品或者效劳。详细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证券买卖拜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前指定专人向客户解说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提醒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微风险提醒书的规范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依照规则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停业时间内可以随时查询其拜托记载、买卖记载、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客户以为有关信息记载与实践状况不符的,能够向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特地部门担任处置客户投诉。***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背规则拜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客户招徕、客户效劳、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倡议,不得对证券价钱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肯定性的判别。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应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倡议而谋取不合理利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并施行有效的管理制度,防备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别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规则提取普通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运营亏损。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能否充足停止检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缺乏的,不得承受其买入拜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缺乏的,不得承受其卖出拜托。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能够拜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停止客户招徕、客户效劳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资历。
证券公司应当与承受拜托的证券经纪人签署拜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白对证券经纪人的受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停止监视。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受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三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恪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则,其在证券公司受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超出受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
证券经纪人只能承受一家证券公司的拜托,停止客户招徕、客户效劳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买卖等事项。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买卖费用,应当契合国度有关规则,并将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在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节证券自停业务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停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停业务,应当运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买卖日内报证券买卖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停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规则购置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严重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二)违背规则拜托别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应用内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支配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停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契合***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规则。
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能够按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则,从事承受客户的拜托、运用客户资产停止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当,证券公司能够依照商定收取管理费用。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署证券资产管理合同,商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获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承受一个客户的单笔拜托资产价值,低于***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则的最低限额;
(三)运用客户资产停止不用要的证券买卖;
(四)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停止买卖,且无充沛证据证明已依法完成有效隔离;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运用多个客户的资产停止汇合投资,应当契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则。
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买卖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买卖场所停止的证券买卖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物的运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运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管理构造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控制指标契合规则,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良好;
(三)有运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施行计划;
(五)***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并依照***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规则,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停止管理。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运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获得处分权的证券。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能够用证券充抵。
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经过融资融券买卖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物,应当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账户或者客户资金**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
第五十三条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信托财富。证券公司不得违犯受托义务侵占客户**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除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则的情形或者证券公司和客户依法另有商定的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则的最低维持**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归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刻依照商定处分其**物。
第五十五条客户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交存保证金的比例,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受权的单位规则。
证券公司能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融出资金能够买入证券的品种,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融资融券的期限,最低维持**比例和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买卖所规则。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由被受权单位或者证券买卖所做出的相关规则,应当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备案,且不得违背国度货币政策。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缺乏的,能够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决议。
第五章客户资产的维护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应当寄存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户管理。
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署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存管合同,商定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依照证券买卖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请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经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状况。
指定商业银行的名单,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会同***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肯定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拜托资产交由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依照***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的规则和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的商定,实行平安保管客户的拜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视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拜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互相**、分别管理。非因客户自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则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拜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迫执行。
第六十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或者拜托资金:
(一)客户停止证券的申购、证券买卖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二)客户支付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三)法律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别人提供融资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辅佐、承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
第六十二条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应当对寄存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状况停止监视,并依照规则定期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状况的有关数据。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对超出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则的范围,动用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应当回绝;发现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状况的,应当立刻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告,并抄报有关监视管理机构。
第六章监视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作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营管理、财务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平安的严重事情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刻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送暂时报告,阐明事情的原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结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应当附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运营管理的主要担任人和财务担任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精确、完好;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本人的意见和理由。
第六十五条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停止审核,并制造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机构报送的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有关数据停止比对、核对,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状况。
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根本状况、参股及控股状况、负债及或有负债状况、运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详细方法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制定。
第六十七条***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能够请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运营管理和财务情况有关的材料、信息:
(一)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工作人员;
(二)证券公司的股东、实践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践控制的企业;
(四)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买卖所、证券注销结算机构;
(五)为证券公司提供效劳的证券效劳机构。
第六十八条***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情况、运营管理状况停止检查:
(一)讯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请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阐明;
(二)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停业场所停止检查;
(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材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材料。
***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为查清证券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情况,经***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担任人批准,能够查询证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实践控制关系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材料、信息应当真实、精确、完好,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
第七十条***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对管理构造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运营管理紊乱、设立账外账或者停止账外运营、拒不执行监视管理决议、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矫正,并能够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担任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义务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改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权益;
(五)对证券公司停止暂时接收,并停止全面核对;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局部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安顿客户、处置未了却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担任人曾经依法实行遏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义务。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践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矫正;矫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任何人未获得任职资历,实践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担任人职权的,***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中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能够依照规则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担任人不再具备任职资历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第七十四条证券公司延聘或者解职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备案;解职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或者其有关人员停止**,能够查阅、**与**事项有关的客户信息或者证券公司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并能够调取证券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有关数据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知悉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证券买卖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和证券资产管理账户的买卖行为停止实时监控;发现异常状况的,应当及时依照买卖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置,并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法律义务
第七十七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则处分:
(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历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的担任人;
(二)未依照***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决议,解除不再具备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担任人的职务。
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缺乏而承受其买入拜托,或者客户证券缺乏而承受其卖出拜托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则处分。
第七十九条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应别人运用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则处分。
第八十条证券公司诱使客户停止不用要的证券买卖,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运用客户资产停止不用要的证券买卖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则处分。
第八十一条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运营业务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处分。
第八十二条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停止买卖,且无充沛证据证明已依法完成有效隔离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则处分。
第八十三条证券公司违背本条例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答应。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历或者****资历:
(一)违背规则拜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客户招徕、客户效劳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二)向客户提供投资倡议,对证券价钱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肯定性的判别;
(三)违背规则拜托别人代为买卖证券;
(四)从事证券自停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背规则;
(五)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承受一个客户的单笔拜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则的最低限额。
第八十四条证券公司违背本条例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正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历或者****资历:
(一)未依照规则对离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并报送**报告;
(二)与别人合资、协作运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拜托给别人运营管理;
(三)未依照规则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买卖所备案;
(四)未依照规则程序理解客户的身份、财富与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历微风险偏好;
(五)引荐的产品或者效劳与所理解的客户状况不相顺应;
(六)未依照规则指定专人向客户解说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提醒投资风险;
(七)未依照规则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则的必备条款;
(八)未依照规则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依照规则树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九)未依照规则指定特地部门处置客户投诉;
(十)未依照规则提取普通风险准备金;
(十一)未依照规则寄存、管理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十二)延聘、解职会计师事务所,未依照规则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备案,解职会计师事务所未阐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证券公司未依照规则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答应。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正告,撤销任职资历或者****资历,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拜托别人或者承受别人拜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受让或者实践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
(二)证券公司股东、实践控制人强令、指使、辅佐、承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
(三)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注销结算机构违背规则动用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四)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对违背规则动用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五)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注销结算机构发现拜托资金和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七条指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背规则动用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
(二)对违背规则动用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或者执行;
(三)发现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被违法动用而未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告。
指定商业银行有前款规则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会同***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责令其暂停或者终止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能够倡议***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正告,能够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证券公司未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则公开披露信息,或者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
(二)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践控制的企业、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效劳机构未依照规则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报送、提供有关信息、材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材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
第八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历或者****资历:
(一)合规担任人未依照规则向***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经纪人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三)证券经纪人同时承受多家证券公司的拜托,停止客户招徕、客户效劳等活动;
(四)证券经纪人承受客户的拜托,为客户办理证券**、买卖等事项。
第九十条证券公司违背规则收取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证券公司运营证券业务不契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的,应当在***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则的期限内到达规则请求。
第九十二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存管方式不契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则的,***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调整。
证券公司客户的买卖结算资金存管方式,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到达规则请求。
第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能够向股东或者其他单位借入归还次第在普通债务之后的债,详细管理方法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境外股东的资历条件和出资比例,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则,报***批准。
第九十五条境外证券运营机构在境内运营证券业务或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详细方法由***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制定,报***批准。
第九十六条本条例所称证券注销结算机构,是指《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则的证券注销结算机构。
第九十七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