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09 08:44 tags: 行业新闻
依照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不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益;并且只要得到肯定的债权才干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破产抵销发作清偿效果。因而,债权人主张抵销必需在其债权经依法申报、债权人会议核对无异议、**裁定确认或者经过司法、仲裁生效裁判确认之后。同时,为保证债务人经过重整程序取得再生的时机,在重整期间债权人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应暂停抵销。假如因而使债权人的抵销权遭到本质性不利影响,债权人能够向****申请恢复行使破产撤销权。
附:《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按照本法规则的程序行使权益。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则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则的程序行使权益。
五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能够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