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关于债权确实认在程序上比拟严厉,不只是以债权人主动申报为前提,而且申报期也是受**的。已知债权人的申报期为收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或三十日内(《企业破产法》与《民诉法》规则略有不同);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的申报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无财富**的债权适用上述规则并无异议,那么有财富**的债权能否也应适用呢?但破产法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白应当辨别适用,从《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则来看,“债权人应当在……,向****申报债权,阐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富**,并且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从字面含义及逻辑上判别,有财富**的债权也应当适用该规则。但笔者以为,有财富**的债权(别除权)的申报应与无财富**的债权(普通债权)区别看待,别除权人无须停止债权申报。
依据我国破产法规则,有财富**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在破产法的许多条文中,关于“债权”和“债权人”的表述,普通将其了解为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人较为妥当。另外,从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准绳来看,在破产期间,别除权人完整能够自行完成权益,无需象普通债权人一样借助债权申报以参与破产分配来取得受偿,当然作为前提,别除权必需为真实有效且无争议的。因此,别除权人无须停止债权申报,债权申**于别除权人而言不是必要确实认程序,更不能因其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而产生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结果。但理论中,别除权**多会主动停止申报,其缘由主要有:一是担忧清算组或破产**不知其权益而擅自处置其**物;二是为防止因别除权最终未被清算组或破产**认可,而又超越普通债权的申报期间形成债权损失。前一种情形,别除权人的主动申报有助于清算组全面清算和理解破产企业资产情况,但不应以此为由强迫别除权人申报。后一种情形,实践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别除权申报,但关于特别是未经诉讼程序认可且有争议的主张别除权的债权人而言,申报是保证其债权不受损失的重要途径与措施。
理论中,别除权人经过别除权的行使完整完成其债权的情形并不多见。而关于行使别除权后仍不能受偿的债权局部,依据破产法的规则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但法律没有特别规则该局部债权能否应当以申报为准绳,也没有规则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结果等。笔者以为,既然这局部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那么应当以申报为确认准绳。但关于申报期限,假如完整适用普通普通债权的申报程序会存在一定障碍。由于该局部债权数额确实定依赖于别除权的行使,而别除权的行使普通需时较长,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三十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都有可能无法完成变现。因而,倡议立法对该局部债权的申报期限作特别规则,申报期能够延长至破产分配前。但破产分配裁定作出后,尚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当然别除权人在破产终结后行使权益的,因破产分配曾经终了,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局部也不再清偿。在相应的破产程序方面,清算组于破产受理后应当书面通知别除权人,限期其标明能否在破产期间行使别除权变现**物的态度,并告知其必需在破产分配前申报行使别除权后尚不能受偿的债权局部,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局部债权。